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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什麽?

雖然法語中沒有規定,但根據規範的目的,其事實比法律規定的有更多的適用理由,適用法律規定。

《唐律·名案上》有雲“審罪無正規”:“審罪無正規,應罪者舉重以明輕;該有罪者,必有輕有重。”所謂“無正則判罪”,唐律解釋為“壹法,有罪無罪”,即人們常說的“法無明文規定”。可見《唐律》這壹條是用來解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

對此,法學界和史學界壹直說《唐律》中的這壹條款講的是類推或類比,這不能不說是壹種嚴重的誤解。事實上,本文所包含的“重在法”是中國古代立法者對法律適用的理論解釋的經典總結。就其性質而言,它不同於類比,不屬於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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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倫理解釋,就是“雖然沒有用法語規定,但其事實比法律規定的更適用,直接適用法律規定”(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第120頁)。

這種解釋方法突破了字面解釋的框架,但又不違背形式邏輯和生活經驗,符合常理,所以取其“自然”之意,又稱“自然解釋”如果法律禁止人們在保護區捕魚,自然禁止用網捕魚。再比如公園裏禁止汽車通行,那麽大貨車就不言而喻了。可見,倫理解釋是理解和適用法律的壹種非常重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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