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三十四條因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逾期不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二、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有違反國家環境保護規定汙染環境的行為。
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並且該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在中國,有許多關於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文件,如法律、法規和規章。如果行為人違反這些規範性文件,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2.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事實。
這裏所說的損害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有人因為環境汙染而生病死亡,農作物因為環境汙染而歉收或絕收。
3.環境汙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這就意味著相關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實施的環境汙染行為造成的。環境汙染是原因,對事實的損害是結果。只有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才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逾期不修復的,可以委托他人修復,相關費用由損害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