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餐飲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了規範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引導和促進餐飲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餐飲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餐飲經營活動,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進行商業銷售和服務勞動,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商務部負責全國餐飲業的管理,制定行業規劃、政策和標準,進行行業統計,規範行業秩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鼓勵餐飲經營者發展特色餐飲、快餐、早餐、團餐、送餐等大眾化餐飲,提供標準化菜肴,方便消費者自主調味,開發自選套餐,提供小份菜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