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機關(國土資源部或國土資源部)申請劃定礦區範圍。
2.簽發該地區勘探許可證的復印件。以出讓方式取得采礦權的,還應當出具有關出讓批準文件。
3.采礦登記機關應當審查申請礦區範圍內是否存在礦業權重疊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下壹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協助登記機關對上述情況進行調查,並出具書面調查意見。
4.礦區範圍劃定後,申請人應當在礦區保留期限內辦理礦山建設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手續,並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5.采礦權人將采礦登記申請材料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國土資源部)審查。
6.采礦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登記資料後4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采礦登記的決定。
法律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采礦權申請人申請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登記申請書和礦區範圍圖;
(二)采礦權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計劃;
(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
(五)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