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證明;繼承人下落不明的,提交法院宣告失蹤的材料和法院指定為其財產受托人的材料。
2.所有繼承人和死者之間親屬關系的證明。
3.死者的死亡證明。
4.被繼承人享有房地產權利的材料:房產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房地產權利證書。
5.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和扶養協議的,應當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和扶養協議。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中有見證人的,還必須提交見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6.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應當提交書面協議。
7.法定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應提供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為代位繼承和代位繼承,分別參照上述材料。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被繼承人實際接受繼承前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8、所有法定繼承人同意繼承的財產。
9.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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