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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廣東省檔案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本條規定可以處以罰款的,根據檔案的價值、數量和損壞程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涉案檔案保存期為十年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涉案檔案保存期為三十年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永久保存涉案檔案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壹)應當批準設立檔案館而未經批準的;

(二)重大建設項目和國家、省重大科研項目的檔案未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鑒定驗收的;

(三)未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的;

(四)不按國家檔案技術規範的要求立卷歸檔或集中管理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向社會開放和提供檔案的。

第四十壹條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檔案評估、整理、鑒定、保管等中介服務,損毀、丟失他人檔案或者給他人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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