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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臨時工是勞動關系。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勞動者的工資和社會保險。雇員的工作是雇主業務的組成部分,受雇主的勞動管理和約束。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此外,雇主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工作人員或承包商以雇主的名義雇用人員,也不構成異議;或受雇人員有充分理由相信該工作人員或承包商代表雇主。

對方違約的賠償如下:

1,根據當事人是否約定違約金,分為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

約定賠償包括兩種情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賠償條款,另壹種是合同未約定,但在合同成立後達成賠償協議;

2.商定的補償

訂立合同時,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因壹方違約而產生的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由於訂立合同時損失範圍難以確定,當事人只能在合同中約定賠償的計算方法,而不宜約定固定的賠償金額。補償可以用貨幣或非貨幣方式確定;

3.法定賠償

是指壹方違約給另壹方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方法計算賠償金額。

綜上所述,合同生效後,雙方可以通過補充協議約定違約金的具體計算方法,也可以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所以如果壹方不履行義務,另壹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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