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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的開始日期是什麽時候?

法律分析:工程開工日期實際工期的確定。合同證據證明實際工期的,視為向承包人出具了實際工期的合同證據,以及通知書、工程監理記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雖然合同有證據證明實際工期,但工作報告應視為工作報告中記錄的實際工期;如有合同約定的證據證明實際工期也已完成,則以合同約定的工期為準。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認定:

(a)開工日期是指由雇主或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規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後,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時為開工日期;如果由於承包商原因導致開工時間延誤,開工日期應為開工通知中規定的時間。

(2)如果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實際進場,開工日期應為實際進場時間。

(3)發包人或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且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驗收記錄表中規定的時間,結合開工條件具備的事實確定開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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