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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網信部門建立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的違法行為

各級網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法行為的賬戶管理制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已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各級網信部門要建立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法行為臺賬管理制度,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網信部門應當建立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參與的監督評估機制,定期評估本行政區域內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的生態治理情況。

第三十四條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依法采取警告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戶等措施。,及時消除違法信息內容,保留記錄並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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