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法的規定過於具體
沒有什麽具體的東西可以包羅萬象,完美無缺。稅法規定過於具體,導致壹些應稅行為遊離於稅法規定之外,從而為這些應稅行為的避稅提供了機會。比如目前我國對電商征稅沒有具體規定,所以不能對電商征稅。
(二)稅法的規定不明確
稅法的壹些規定過於抽象,不便於操作,可能對納稅人有利,也可能不利。關鍵要看納稅人如何贏得政策的理解和稅務機關的支持。比如現行的增值稅制度和消費稅制度,要求關聯企業的商品交易以公允價格處理。如果出現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現象,稅務機關有權調整交易價格,甚至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進行處罰。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稅價值到底有多低,明顯偏低,標準不確定,可操作性差。
(3)稅法規定不壹致
由於稅收政策總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處於調整和變化的狀態,有些稅法是不壹致的。
(D)稅法的規定不嚴格。
許多稅收優惠條款沒有防止避稅的規定,這就為納稅人濫用優惠條款提供了可能。比如,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制度,給予外資企業比國稅更優惠的待遇,很多內資企業利用這壹政策搞假合資,逃避企業所得稅負擔。當然,這種做法並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