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民意測驗解》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根據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原則進行調解;(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三)尊重當事人權利,不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渠道維權;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免費調解民間糾紛。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糾紛進行業務指導。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調解人民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