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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因拖延被駁回,第壹法學院考生勝出福州司法局。從法律角度如何解讀?

9月24日,福州市司法局向媒體通報,原告黃某某向福州市司法局申請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後,福州市司法局於9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理由是原告黃某某2019畢業,距考試報名截止時間(2019年9月22日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不到壹年,其畢業時間為2009年。

今年5月30日,黃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後,壹直在中國政法大學學習。畢業後向福州市司法局申請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2019年7月5日被拒。黃將福州市司法局告上法庭。8月16日,福州市司法局作出判決:駁回黃的訴訟請求。據了解,許多法律考試考生因延期後無法辦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而受到處罰甚至被辭退,也有許多考生因延期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而獲得報酬或其他利益。律師應該如何看待這種現象?

《行政許可法》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守法定條件,履行法定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即合法、公平、誠實信用;沒有違反行政許可條件的,還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和相關制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已經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其性質不會改變。

作為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應當對其作出的事實和理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申請人不得同時具備申請法律職業資格條件和相關執業條件。?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時,不能提供相應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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