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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法的管理立法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壹直實行嚴格的外匯管理。改革開放後,我國外匯體制也進行了壹定程度的改革,並於1980 12 18,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規範外匯管理。從1994 65438+10月1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我國進行了匯率並軌、銀行結售匯、外匯市場等壹系列改革。為鞏固改革成果,更好地使我國外匯管理適應對外開放的要求,國務院於1996年6月29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並於同年4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外匯管理暫行條例》。1997 6月1日,國務院修訂頒布《外匯管理條例》。與此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相繼頒布了壹系列外匯管理法規。比如《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5月3日發布1996)、《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6月20日發布1996)、《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6月29日發布165438 《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2月36日聯合發布1996)、《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9月27日發布1997)、《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範圍》(國家外匯管理局10月27日發布, 1997)和《境內居民外匯管理暫行辦法》(1998 9)1998下半年,為嚴厲打擊走私活動,懲治外匯犯罪,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2月29日通過了《關於懲治外匯詐騙、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的決定》,16。 1999年6月25日,監察部、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對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外匯管理行為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的暫行規定》,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外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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