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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後如何處理行政訴訟?

處理行政失敗的方法是上訴。行政訴訟中的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85條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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