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普通法和民法最大的區別。
大陸法分為法國法和德國法。
中國的法律是清末民國時期學日本的,解放後學蘇聯的。
日本法和蘇聯法是德國法的重要遺產。
因此,中國法可以說是大陸法中德國法的壹脈;
在法律內容上,德國法與英美法、法國法最大的區別在於,英美法等國家是老牌殖民擴張國家。因此,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家的法律在其政治組織形式、民主建設進程、物權和私有財產制度、契約自由與國家調控經濟的關系等方面都更加開放。
德國和德國法的崛起是從普奧戰爭和普法戰爭後德國真正統壹開始的,比美英法等老牌帝國主義列強晚了很多年,全球跑馬圈地的時代已經結束。基於這壹歷史特征,德國法律中有許多限制民主權利和權力控制經濟的條款。這就是服務於有限的資源和後期的發展,集中精力做大事。這些內容已被其他發展中國家廣泛采用,成為其初步發展的有利力量。
日本、蘇聯、中國等國家,由於發展落後於傳統列強多年,在立法上借鑒了德國法的這些特點,限制了壹些民主權利,加強了國家的經濟調控,強化了國有化的產權制度,限制了私有財產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