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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的三大準則

法律分析: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訊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若幹規定。

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

第三十九條黨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壹和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

第四十條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

堅持前車之鑒、治病救人,嚴明紀律,查處違規行為,抓早抓小,防止貽誤時機,根據錯誤性質和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臉紅出汗”成為常態,紀律處分和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反紀律和刑法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嚴禁違反黨章國法對待黨員,嚴禁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本條例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紀國法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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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律師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執業。

    律師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法律和社會正義。

    第五條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忠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律師應當敬業勤勉,努力學習業務,掌握執業中應當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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