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壹條為了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監察全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的領導,構建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系,建立集中統壹、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系,加強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三條監察機關依照本法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使公權力始終處於人民的監督之下,用於為人民謀利益。
第四條國家監察工作應當堅持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權責對等,嚴格監管;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堅持標本兼治,保持高壓態勢,形成持續震懾,強化對腐敗的恐懼心理;深化改革,完善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廉政建設;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建設,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反腐倡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