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高中不屬於九年義務教育,擇校的學生可以收取借讀費。公辦高中在招收擇校生時要嚴格執行“三限”(限人數、限金額、限分數)政策。進壹步降低擇校生收費標準。學校按規定收取擇校費後,不得向擇校學生收取學費。各地不得以擇校生以外的任何其他名義向計劃外生、自費生、調劑生、轉學生、旁聽生等學生收取高額費用。不得以重點學校、實驗班、重點班等名義向學生收取高額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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