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可執行性,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必須履行復議規定的義務。申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訴訟期間不停止復議決定的執行;
第三,具有約束力。復議決定壹旦生效,具有無可爭辯的權威,當事人必須無條件按照決定的要求約束自己的產業。除非通過行政訴訟或其他法定程序,決定的內容不得改變。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壹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