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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與保證金的法律區別

法律分析:1,手段不同。定金是壹種擔保手段,交付定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而不是債務本身的履行。因此,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定金只是壹種支付手段,支付定金只是壹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並不能保證債務的履行,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

2.回歸情況就不壹樣了。支付定金的壹方違約,另壹方壹般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到了制裁違約方、賠償受害人損失的作用。也可以理解為定金相當於提前支付的違約金;但如果押金不能用於違約,就要罰款。如果壹方違約,要麽返還,要麽抵消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金額不壹樣。定金的金額是有法律限制的,定金的金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金額的20%;定金的數額應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法律壹般不作限制。4.付款方式。壹般情況下,定金壹次性支付,定金可以壹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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