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201正式批復的《重金屬汙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國函[2065 438+065 438+0]13號)中的相關規定,含有鉛(Pb)、汞(Hg)、鎘(Cd)。含有鎳(Ni)、銅(Cu)、鋅(Zn)、銀(Ag)、釩(V)、錳(Mn)、鈷(Co)、鉈(Tl)和銻(Sb)的汙染物是應當預防和控制的重金屬汙染物。
有毒物質是指通過接觸、吸入、食用等方式進入體內的物質。,並對機體產生有害影響,引起機體功能或器官的暫時性或永久性病變。有毒物質分為天然有毒物質(壹些野生蘑菇、漿果等。)和合成有毒物質(二惡英、三聚氰胺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汙染環境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
(壹)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和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鑒別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劇毒化學品、列入《環境重點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
(4)《關於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五)其他有毒和可能汙染環境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