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質,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質,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性: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是否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執行。中國的仲裁法依據的是國際慣例,即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壹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必須無條件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如下: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改變生效的仲裁裁決。3.其他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改變仲裁裁決。4.仲裁裁決是可以執行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 上一篇:現行民法中“法人”和“法律行為”這兩個重要概念是誰首先提出的?
  • 下一篇:什麽構成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