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壹款規定: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轉化為搶劫罪,所以盜竊後當場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對於年齡在14至16之間的人,如果其行為不能成立為“盜竊”、“詐騙”、“搶劫”,則搶劫罪的主體不成立。年齡在14到16的人,無論偷、騙、搶多少錢,都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因此,他們不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當然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擴展數據:
對於年齡在14至16的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劫後,實施藏匿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犯罪證據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轉化型搶劫罪。事後暴力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可以追究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應當否定14至16周歲的人可以成為轉化型搶劫罪的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強行向其他未成年人索要生活、學習用品或者少量錢款,未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不敢到學校正常學習、生活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