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規定賣家不發貨可以提出投訴,然後要求對方賠償,違反了發貨時間承諾。是指除特殊情況外,買方付款後,賣方未按約定時間交貨的,須向買方支付貨物實際成交金額的5%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30元,最低不低於5元,某類貨物最低不低於1元(特殊情況除外);銷售者未按約定時間交付商品的,可能屬於服務欺詐,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2.買方發起投訴後,投訴成立前,賣方未主動支付違約金的,除違約金外,每次扣三分。如果賣方在買方發起投訴後但投訴成立前自願支付違約金,第二次介入不予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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