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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制改革的意義

貫穿中國法制兩千年發展的壹條主線,就是禮對法律的影響逐漸增大。從西周創立禮,到西漢董仲舒春秋監國改革,開始將禮引入法律,再到唐代真正確立中國法制禮法合壹的特點,禮在中國法律發展中壹直占據重要地位。清代司法改革中禮法之爭的主要爭論點是禮法制度是否應該繼續存在,這也意味著中國的法律發展進入了壹個新的階段,即禮法分離。中國的法律發展開始與西方接軌,開始邁出法律現代化的第壹步。作為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具有現代意義的訴訟法,《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以資產階級國家的訴訟制度和原則為基礎,是中國法律近代化的標誌之壹。清末司法制度改革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改變了中國兩千多年的行政與司法相結合的傳統和體現專制主義的審判與訴訟制度,確立了“司法獨立”的原則,確立了司法機關的壹系列新職能,並開始引入西方近代社會的監督制度,拉開了中國近代司法和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的序幕。雖然在清王朝即將覆滅的歷史背景下不可能全部實施,但它為民國司法機關制度的建立和現代意義上的訴訟審判制度的確立奠定了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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