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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的範圍是什麽?

凡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壹年以上的固定職工,不與配偶同住,公休假日不能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不與父母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在公休日可以與父親或母親團聚的員工,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學徒、實習生、實習生在學習、實習、見習期間不能享受此待遇。

職工、父母、配偶分別居住在三地。按照他們每年探望配偶壹次、每四年探望父母壹次的規定,壹年內同時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親路費原則上分段計算,分別報銷。

法律依據:

國務院直轄市職工探親待遇規定

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壹年的固定職工,不與配偶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享受本規定中探望配偶的待遇;不與父母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在公休日可以與父親或母親團聚的職工,不能享受本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員工探親假期:

(a)探望配偶的雇員每年應有壹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休假壹次,休假20天。單位當年因工作需要不能給假的,或者職工自願每兩年探親壹次的,可以每兩年給假壹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壹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此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旅遊假。以上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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