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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怎麽判?

法律分析:玩忽職守罪有多種:1,玩忽職守罪致使在押人員脫逃;2.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的瀆職犯罪;3.商檢失職罪;4.動植物檢疫失職罪;5、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流失,不同罪名有不同的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拘役,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傳染病防治工作失職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商檢失職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動植物檢疫失職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條司法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九條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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