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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在招標活動中的哪些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投標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包括:

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信息,或者泄露標底,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前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

3、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人中依法確定中標人;

4.招標人收取超過規定比例的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

5、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的;

6、招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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