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1)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的不生效、無效、撤銷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