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
《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責令停止相關業務活動;
(二)調查涉嫌無照經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查封,消除銀缺口;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涉嫌無照經營的行為進行查處,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