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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定義是什麽?

公務員壹般指公務員(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履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1.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根據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在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對有特殊職位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加其他職位類別。

2.國家根據公務員職務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位分為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非領導職務的級別設置在局級以下。

3.“civilservant”壹詞是從外語“公務員或civilservice”翻譯過來的。英語原意是“公務員”、“公務員”。有人翻譯為“女王的仆人”,有人翻譯為“公務員”或“公務員制度”,有人翻譯為“公務員”。也許這個翻譯更符合原意。美國稱為“政府雇員”;

日本二戰前叫“文官”,戰後改名為“文官”。法國直接叫“公務員”;德意誌聯邦共和國稱為“聯邦公務員”或“聯邦官員”。當今世界,許多發達國家和壹些發展中國家都效仿英國和美國,建立了自己的公務員制度,把在政府中從事公務活動的人稱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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