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觸犯刑法,但構成民事侵權。業務員的做法給公司造成了損失,侵犯了公司的權益。作為公司的業務員,他知道公司客戶的信息,公司產品的價格,這些都是公司的秘密。他利用這些秘密賺取差價,獲取利益,侵犯公司權益。另壹方面,他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卻從事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業務,違反了競業限制。如果違反競業限制給公司帶來損失,他應該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與公司進行交易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