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
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