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制定和修改規章制度,應當緊密結合用人單位自身情況,嚴格遵守法律,做到合法、合理、有效。由於用人單位情況不同,僅對制定和修改規章制度應註意的法律問題提出以下建議:(1)規章制度的內容應合法合理。(二)規章制度應當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第壹步,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後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壹般來說,用人單位已經建立工會的,應當與工會協商確定;沒有工會的,應當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雇主必須首先是民主的,然後才是集權的。(3)應向工人宣傳或告知規章制度。如果規章制度沒有告知任何人,就不會對勞動者產生法律效力。(4)規章制度要及時修訂、補充和完善。很多用人單位制定完規章制度就萬事大吉了,但實際情況是現有的法律在不斷創新,制定當時合法的東西可能就違法了。因此,用人單位應自行或委托有關專家定期或不定期對現有規章制度進行檢查,及時修改和補充相關內容,完善自身規章制度。(吳勝奎)
上一篇:什麽是征用及其條件?下一篇:城市戶口如何繼承父母的農村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