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校園及周邊地區,在學校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中,學生之間,師生之間,以及外人對學校師生實施的暴力行為。身體暴力包括推、撞、撞、踢、摔和使用武器等工具造成人身痛苦、傷害和傷害,以及攻擊性行為;
2.言語/心理暴力:嘲笑、挖苦、恐嚇、威脅、侮辱、謾罵、諷刺、挖苦、誹謗、造謠、惡意中傷、起歧視性綽號等言語行為;
3.財產暴力:搶奪他人財物、故意損壞他人物品等。
4.性暴力:包括各種形式的性騷擾和性侵犯。校園欺淩不壹定發生在校園裏,放學後同學間的欺淩也包括在內。其主要表現是,強學生欺負弱學生,使他們身心痛苦。校園欺淩通常是反復發生的事件,而不是單壹事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