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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村宅基地建設規定

法律主觀性:

浙江省農村宅基地規定了以下條件:嚴格控制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規模,嚴格執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同時,在新壹輪村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要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體原則和城鄉建設用地統籌安排的總體要求,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範圍和用地規模。各地要積極探索確定村莊和集鎮規劃用地規模的辦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應嚴格按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確定,自然村、中心村和集鎮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分別控制在60、80和90平方米以內。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各地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和“千村示範、千村整治”工程,科學制定實施村莊改造和撤並分散自然村規劃,積極推進農村宅基地整理,促進農村土地集約利用。要積極引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有計劃、有步驟地逐步向集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要以統建、聯建公寓式農民住宅小區為主;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以集中聯建的形式建設農民新村;停止審批規劃撤並村莊範圍內的新建、改建和重建房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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