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可以在孤兒院呆到14歲。孤兒院收養壹般沒有年齡限制,但收養人要30歲以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6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的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收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的規定指定新的監護人。
第1098條
生父母收養子女的,雙方應當共同收養。父母壹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收養。
第1098條收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二、孤兒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確定孤兒的標準是:
1,服刑人員子女;
2.有戶籍的留守兒童;
3.嚴重精神病人的未成年子女;
4.18歲以下感染艾滋病毒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