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外國法院申請承認離婚判決有關問題的規定》,特作如下規定:
壹是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未在中國境內訂立婚姻關系為由不予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缺席判決的離婚判決,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依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離婚的前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者不予承認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