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代協會壹般規定的賠償原則有兩個:壹是賠償責任原則,二是賠償責任限制。
1.責任原則
收貨人收到貨物後,發現貨物丟失或損壞,並能證明該丟失或損壞是由於貨運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即向貨運代理人提出索賠。壹般來說,索賠通知不得超過貨到後幾天,否則貨代已完成交貨義務。貨運代理的基本賠償原則;
1)貨物交付地的市場價格或時間價格與發票金額不同,但無法確定差額的,按發票金額賠償。
2)無實際價值的商品和其他有特殊價值的古董不予賠償。(除非妳特別聲明並支付相應費用)
3)賠償運費、關稅和其他費用。但對進壹步的損失不予賠償。
4)按比例賠償貨物的部分損失或損壞。
5)如未在到期交貨日期內交貨,則構成延遲交貨,貨代應賠償延遲交貨可能造成的直接後果和合理費用。
2.責任範圍
從目前的國際慣例來看,有的采用單標準賠償方式,有的采用雙標準賠償方式,國際貨代的賠償方式應該是壹樣的,但實際做法不同,差別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