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壹款要求,建築面積內的停車場、車庫的使用權,應當由當事人通過買賣、獎勵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
《民法》第275條第2款規定,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上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建築區劃內業主的需要。
根據現行法規,住宅小區通常包括三種不同的停車位,即:
1.在建築部門內的規劃批準下登記的停車位(地下)。
2.利用業主在道路或其他地方設置的停車位(地)。
3.利用人防工程設置的停車位(地下)。
註意:
1.當通過高空拋擲物體難以找到拋灑物品的人時,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其他可能受到傷害的物體也需要分擔責任。
2.小區* * *取得的廣告費、停車費不屬於物業,屬於業主* * *所有。
3.不管同居多久,沒有結婚證就不是夫妻。
可以看到,今年新頒布的民法典重新定義了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典的修訂可以說是取之於生活,用之於生活,更符合大家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