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機關事業單位名義實際未上班,但領取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
2、因請假、出差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或曠工等原因,按單位規定應與其終止人事關系,但仍在原單位領取工資、津貼和補貼;
3、已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或已辦理退休手續,仍按在職人員領取工資和津貼;
4、已經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仍繼續由他人領取工資、津貼和補貼的;
5、受到紀律處分和行政、刑事處罰等。壹、按規定應停發或減發工資,但尚未停發或按原標準領取工資、津貼和補貼的;
6、機關事業單位隱瞞事實,虛報人員編制或者實際人數套取財政資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第九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壹)未將政府的全部財政收支納入預算或者虛列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多征、早征或者減征、免征、緩征征兵預算收入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改變預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上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途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撥付預算支出資金,違反本法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入、分成、留解,或者凍結、動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控制已經繳入國庫的資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