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社會公眾的利益和社會契約的相對性,下列合同債權不可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的合同債權。有些合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特殊信任關系,所以其內容只對特定當事人有意義,符合訂立合同的目的。這種合同壹旦轉讓,就會使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所以壹般不允許轉讓。這類合同通常包括:基於個人信托關系的契約性債權,如雇傭、委托等合同;基於選定債權人而產生的合同債權,如基於特定行為人的演出活動而訂立的演出合同;債權人的不作為權;屬於從屬權利的債權等。;(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民法典實行當事人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合同壹旦達成,在當事人之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隨意違反。因此,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禁止債權轉讓的約定,就必須遵守,否則就構成違約;(三)依法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因意思表示而作出的行為無效。合同權利的轉讓應遵循這壹基本法律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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