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翻唱他人歌曲,如果翻唱節目是為了普遍利益而表演,沒有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沒有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以及進行電視直播、拍攝mv等商業目的,都會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唱歌、在網絡上傳播歌手翻唱視頻等。
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1,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及其他作品。
2.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播放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3.第24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合同。
4.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只要翻唱歌曲不是出於商業目的,壹般不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果翻唱歌曲用於商業用途,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