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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施工單位出具質量保證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設計文件規定的房屋建築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要求的外墻為5年;
(3)供暖和制冷系統有兩個供暖期和制冷期;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工程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壹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