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醫療糾紛涉及的部門和當事人無過錯免於經濟和行政處罰。
2、對因醫療事故造成醫療糾紛,或因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部門給予經濟處罰。
3.對於引發醫療糾紛的責任科室,在季度質量考核中接到醫療糾紛投訴時,根據情節輕重,酌情扣分或駁回。因醫療糾紛(含當年及以前年度醫療糾紛)造成年度經濟損失達到或超過1萬元的責任科室,在當年每次評比中壹票否決。
4、對因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行政處分: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另行安排崗位。
5.科室未完成年度醫療安全責任目標的,扣發第壹責任人年度現金報酬。
6.造成醫療糾紛,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處罰的個人,在受到處罰後壹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先進評比、職稱晉升,不得安排外出進修、學術研究。
7.造成醫療糾紛的各級主管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責任人不征詢或不聽上級指導,擅自行動造成醫療糾紛的,責任人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