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公安機關因案件調查需要查封住所或者部分物品時,應當在調查結束後及時處理,予以解封或者沒收。壹般來說,最長不超過60天。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需要對物品進行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被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在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而產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派出所為什麽要貼封條?
派出所貼封條的原因如下:
1.扣押是指行政機關在檢查後對有關物品、財物加貼封條,不準使用。在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是常見的壹種;
2.當然,擅自撕毀印章是違法的,屬於妨礙公務,會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