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國家法律。
已於2014年4月2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現予公布,自2015+6 1年6月24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新環保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掩蓋環境違法行為、不依法作出責令停業、關閉決定、超標排放汙染物、逃避監管排放汙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不落實生態保護的,將給予行政許可。
“對舉報不及時查處”、“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篡改、偽造或者授意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依法公開環境信息”、“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等九種違法行為之壹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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