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追訴時效期限根據犯罪性質和法定最高刑確定。普通犯罪,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追訴時效期限為十五年。
壹、追訴時效期限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二、追訴時效期限的意義
追訴時效是刑法中壹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它關系到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即使認定有犯罪行為,也不能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因此,確定追訴時效期限對於維護司法公正和人權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了追訴時效期限的計算方法和有關規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還規定了與追訴時效有關的其他條款,如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等。
總而言之:
我國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是根據犯罪性質和法定最高刑確定的,壹般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即使發現了犯罪行為,也不能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