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磋商的公告期不得少於10天。咨詢文件的銷售價格應按照彌補咨詢文件制作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目預算為依據。
法律客觀性: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從咨詢文件發布之日到供應商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的截止日期,不得少於10天。咨詢文件的銷售價格應按照彌補咨詢文件制作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目預算為依據。咨詢文件的發售期自開始之日起不少於5個工作日。在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咨詢小組可對已發出的咨詢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視為咨詢文件的組成部分。如果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的編制,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截止日期前至少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得咨詢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