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合資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四。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壹)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壹方雖向聯營投資、參與聯營並分享聯營利潤,但不承擔聯營虧損責任,在聯營虧損時仍需收回其出資並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該擔保條款違反了聯營活動應當遵循的* * *負盈虧和* * *承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應該確認無效。如果合營企業發生虧損,合營壹方按保證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全部提取,以彌補合營企業的虧損。如無虧損,或經補償後仍有盈余,剩余部分可作為合營企業的盈余,由雙方重新協商合理分配或按合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